检查类别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参考依据 |
基础管理 | 安全资格 | 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安全生产法第20条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安全生产法第20条 |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 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6条 | ||
回采与闭库 | 尾矿回采 | 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回采设计实施尾矿回采;尾矿全部回采后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尾矿库注销手续。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7条 | |
尾矿库闭库 | 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闭库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8、29条 | ||
安全生产投入 | 工伤保险购买情况 | 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安全生产法第43条 | |
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 | 按入库尾矿量每吨提取1.5元用于: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2、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6、18条 | ||
安全培训 | 三级安全培训 | 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矿级、工段级、班组级安全生产强制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4、15条 | |
年度安全培训 | 矿山企业职工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5条 | ||
转岗、复工安全培训 |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9条 | ||
安全生产培训记录挡案 | 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4条 | ||
安全生产记录挡案 |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挡案 | 企业应对主要的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建立安全记录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4.6条 | |
劳动合同 | 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 安全生产法第44条 | ||
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记录档案 | 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 ||
违章处理 | 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 安全生产法第90条 | ||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记录挡案 |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7条 | ||
安全设备设施管理记录挡案 |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 |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 ||
事故管理 | 事故报告 |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 | |
事故处理 |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2、33条 | ||
事故管理记录挡案 | 对报告的事故、事件进行登记管理 | 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第8.1条 | ||
应急救援 | 预案评审 | 矿山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4条 | |
预案备案 | 应急预案应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9条 | ||
预案演练 | 应急预案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27条 | ||
预案修订 | 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9条 | ||
应急救援物资 | 矿山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 安全生产法第69条 | ||
重大危险源监控 | 重大危险源监控 | 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 |
重大危险源备案 | 单位应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 |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 ||
职业卫生 |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 职业病防治法第27条 | |
职业健康检查 |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 | ||
职业卫生档案 |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 职业病防治法第21条 | ||
安全生产标准化 |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 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审工作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 | 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说明第7条 | |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 |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第5.13.1条 | ||
现场管理 | 尾矿库运行 | 作业安全 |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 安全生产法第49条 |
滩顶 | 尾矿坝沉积滩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安全超高值,滩顶至设计洪水位边线距离不得小于最小滩长值。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5.3.9条 | ||
作业计划 | 尾矿排放与筑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和质量检测等环节,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及本规程精心施工,并作好记录。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3.1,6.3.2条 | ||
子坝堆筑前处理 | 每期子坝堆筑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坟墓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作妥善处理。清除杂物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岸坡清理应作隐蔽工程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充填筑坝。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3.3条 | ||
尾矿排放 | 上游式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应做到: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粒尾矿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放矿时应有专人管理,不得离岗。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以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进行操作。为保护初期坝上游坡及反滤层免受尾矿浆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可采用周边放矿,形成防渗垫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3.4,6.3.5,6.3.6,6.3.7,6.3.8,6.3.9条 | ||
坡面维护 | 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或视具体情况选用维护措施。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3.10,6.3.11,6.3.12,6.3.13条 | ||
尾矿坝筑坝 | 每期子坝堆筑前进行岸坡处理并作隐蔽工程记录;上游式筑坝法维持坝体均匀上升;采取措施保护初期坝上游坡及反滤层免受尾矿浆冲刷;坝外坡面维护工作是否按设计要求进行;每期子坝堆筑完毕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是否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及时妥善处理。 | 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第5.1条 | ||
渗流 | 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埋深及其出逸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如坝体浸润线超过控制线,应经技术论证和安全部门批准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当坝面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处理。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5条 | ||
防震与抗震 | 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加固处理;震前应注意库区岸坡的稳定性,防止滑坡破坏尾矿设施;上游建有尾矿库、排土场或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尾矿库,应了解上游所建工程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损失;震后应进行检查,对被破坏的设施及时修复。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6条 | ||
作业现场安全 | 夜间作业时,所有作业点及危险点有足够的照明;库区内的电力线路,按安全规程要求敷设整齐,无乱搭乱接现象;在库区内陡峭的山坡、坝体、深水区等危险地段,设明显的警示标志;针对粉尘、高温与低温、辐射、照度不良等职业危害所采取的措施得到实施。 | 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第5.4条 | ||
防汛与防洪 | 尾矿库防汛 |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1条 | |
水位控制 | 控制尾矿库内水位应遵循的原则;a) 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内水位;b) 在汛期必须满足设计对库内水位控制的要求;c) 当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在汛前进行调洪演算,保证在最高洪水位时滩长与超高都满足设计要求;d) 当回水与尾矿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必须保证尾矿库安全;e) 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4.2条 | ||
汛期排洪 | 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止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4.3,6.4.4,6.4.5,6.4.6条 | ||
洪水后检查 | 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严禁在排水井井筒顶部封堵。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4.7,6.4.8条 | ||
尾矿库抢险 | 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1、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2、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3、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4、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5、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 | ||
排洪构筑物 | 排洪构筑物主要检查: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等。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7.1.7 条 | ||
排水井 | 排水井检查:井的内径、窗口尺寸及位置,井壁剥蚀、脱落、渗漏、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井身倾斜度和变位,井、管联结部位,进水口水面漂浮物,停用井封盖方法等。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7.1.8 条 | ||
排水斜槽 | 排水斜槽检查:断面尺寸、槽身变形、损坏或坍塌,盖板放置、断裂,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盖板之间以及盖板与槽壁之间的防漏充填物,漏砂,斜槽内淤堵等。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7.1.9 条 | ||
排水涵管 | 排水涵管检查:断面尺寸,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管间止水及充填物,涵管内淤堵等。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7.1.10 条 | ||
排水隧洞 | 排水隧洞检查:断而尺寸,洞内塌方,衬砌变形、破损、断裂、剥落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伸缩缝、止水及充填物,洞内淤堵及排水孔工况等。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7.1.12 条 | ||
溢洪道和截洪沟 | 溢洪道、截洪沟检查: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对溢洪道还应检查溢流坎顶高程、消力池及消力坎等。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7.1.13 条 | ||
尾矿坝 | 尾矿坝安全 | 尾矿坝安全检查内容:坝的轮廓尺寸、变形、裂缝、滑坡和渗漏、坝面保护等。尾矿坝的位移监测可采用视准线法和前方交汇法;尾矿坝的位移监测每年不少于4次,位移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次数;尾矿坝的水位监测包括库水位监测和浸润线监测;水位监测每月不少于1次,暴雨期间和水位异常波动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7.2.1 条 | |
坡比 | 每100m坝长不少于2处,应选在最大坝高断面和坝坡较陡断面。水平距离和标高的测量误差不大于10 mm。尾矿坝实际坡陡于设计坡比时,应进行稳定性复核,若稳定性不足,则应采取措施。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7.2.2 条 | ||
坝体位移 | 坝的位移量变化应均衡,无突变现象,且应逐年减小。当位移量变化出现突变或有增大趋势时,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7.2.3 条 | ||
坝体裂缝 | 坝体出现裂缝时.应查明裂缝的长度、宽度、深度、走向、形态和成因,判定危害程度,妥善处理。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7.2.4条 | ||
坝体滑坡 | 坝体出现滑坡时,应查明滑坡位置、范围和形态以及滑坡的动态趋势。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7.2.5条 | ||
浸润线 | 检查坝体浸润线的位置。应查明坝面浸润线出逸点位置、范围和形态。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7.2.6条 | ||
排渗设施 | 查明排渗设施是否完好、排渗效果及排水水质。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7.2.7条 | ||
渗漏出逸点 | 坝体应查明有无渗漏出逸点,出连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沙量等。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7.2.8条 | ||
坝面保护设施 | 检查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稳定性,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检查坝坡土石覆盖保护层实施情况。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7.2.9条 | ||
库区安全 | 尾矿库变更 | 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1、筑坝方式;2、排放方式;3、尾矿物化特性;4、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5、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6、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7、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8条 | |
库区作业 |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26条 | ||
边界管理 | 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 5.1.9条 | ||
周边施工 | 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等情况。无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等。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7.3.1,7.3.3条 | ||
山体滑坡 | 周边山体无滑坡、塌方、泥石流、异常和急变,并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分析周边山体发生滑坡可能性。 | 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7.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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