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依法诚信执业的提示函
发布日期:2022-05-06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科

 

 


 

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统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1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对你单位提示如下:

1、根据有关规定,保持1号令规定的资质条件

2、按规定与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3、不得出租、出借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法定安全评价项目

4、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得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

5、项目组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6、不得擅自更改或者简化评价程序和内容

7、建立安全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并认真落实

8、不得出具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条件见附件2);

9、不得出具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

10、不得出现安全评价人员违规出借出租资格证书、持假证上岗现象;

11、不得出现安全评价人员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情况

以上内容,请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自查、认真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将违法事实依法进行信用公示。

 

附件:1.《安全生产法》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有关规定

      2.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2022年5月5日     

 

 

 

 

 

 

附件1:

 

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第九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五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附件2:

虚假安全评价报告认定情形

 

一、周边环境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且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故意隐瞒的。

二、主要建(构)筑物与评价期间实际严重不符,主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及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服务报告或者结论进行伪造、篡改的。

四、故意隐瞒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记录严重缺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或者职称不符合要求的,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存在不符合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项,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七、存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列举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消除或者采取的管控措施未经监管部门认可,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八、故意隐瞒矿山开拓生产系统现状与安全设施设计不符或者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工程建设的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九、故意隐瞒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占压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存在占压、保护距离不足、人员密集型高后果区未设置全天候视频监控设施,未按要求开展法定检验,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一、金属冶炼企业的设备设施明显不符合《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铝电解安全规程》《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粉尘防爆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规定,故意隐瞒且影响评价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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