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建:
您提出的《关于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推进工业用液化石油气、丙烷由应急部门颁发许可证的提案》(第017号)收悉。根据我局职责,现答复如下:
您的建议分析了液化石油气丙烷在许可监管方面存在问题,针对性提出了具体改进措施,体现出对应急管理事业的高度关注和液化石油气丙烷经营管理各环节安全发展的深入思考,对于推动提升行业高质量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关于涉及液化石油气、丙烷的经营许可职责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按照液化石油气的组成和挥发度分为3个品种:商品丙烷(要求高挥发性时使用)、商品丁烷(要求低挥发性时使用)、商品丙丁烷混合物(要求中等挥发性时使用),提案中“液化石油气、丙烷”均属于国家标准中的“液化石油气”。
(一)应急管理部门在现行法律法规下的职责划分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修订)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燃气安全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5]227号)二、关于燃气的安全许可问题“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不适用本条例’和第五十四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经营许可证的范围,应限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并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工作需要,在经营许可证上注明“限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
(二)住建部门在现行法律法规下的职责划分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和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经查询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应急管理部门和住建部门承担的涉及液化石油气的经营许可职责以“是否作为燃料用途使用”划分,当作为燃料用途使用时由燃气经营单位向住建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供燃气用户使用;当作为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时,由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向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未规定“工业用液化石油气、工业用丙烷,必须由应急管理部门颁发许可”。
(三)关于许可职责调整的合法性依据
提案提出的“进一步明确应急部门作为工业用液化石油气丙烷许可证颁发的唯一主体”涉及部门法定职责调整。根据《立法法》及《行政许可法》,此类调整需由国务院通过修订法规或出台规范性文件明确。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对液化石油气、丙烷的行业管理职责作出调整。
二、关于我局开展全市城镇燃气涉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市应急管理局作为市燃气专班成员单位,近年来按照市燃气专班工作安排部署,统一思想和行动,把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摆在重要位置,牢固树立安全理念,时刻保持高度警觉,以最严的标准查找问题,以最严的要求加强对有关企业的监管,主要开展了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落实
为做好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市应急管理局高度重视,及时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专项工作会议,成立由分管副局长牵头的督导检查组,根据市燃气专班分工安排,每月深入分包县区“滑县”进行燃气安全督导检查。2023年9月25日制定印发了《关于开展城镇燃气涉及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切实加强对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监管。2024年5月16日制定印发《关于强化开展城镇燃气涉及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城镇燃气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企业底数摸排及隐患督导检查工作。
(二)认真开展务求实效
一是再次细致摸排。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对发放许可证范围对照排查,建立了城镇燃气涉及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清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液化石油气、二甲醚、丙烷、属于危险化学品的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料),随后与全市43家城镇燃气涉及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及31家其他危化企业签安全承诺书,明确其不得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料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
二是开展问题隐患查处。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城镇燃气涉及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自查并加强排查督导,2023年各县(市、区)已对辖区内所有相关企业进行了督导检查,累计发现问题隐患77项,已整改77项,行政处罚1起,罚款5000元。2024年检查发现问题隐患58条,目前已全部整改完成,共实施行政处罚1起,罚款2.8万元,注销许可证1家,企业主动退出2家。
三是加强督导保证成效。市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定期带队赴滑县进行燃气安全督导检查,听取滑县燃气专班及主要成员单位(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对燃气安全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具有执法处罚权相关单位的执法处罚情况的汇报,通过查看工作开展台账,对滑县属地范围内涉燃气相关环节单位进行了随机抽查等方式持续加强工作力度,及时将发现的问题现场反馈给滑县燃气专班进行处理。针对市燃气专班2023年8月10日交办的省纪委监委督导检查问题隐患,我局高度重视,要求属地滑县应急管理局督促有关企业立行立改,至2023年8月22日,已督导完成问题隐患整改工作。
四是强化协同形成全力。2023年9月4日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市专班联合对殷都区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进行了夜查,并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相关问题隐患提出执法处罚意见建议。2023年11月4日,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文广体旅局对滑县、北关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督导检查。督导组深入了解了两个县(区)关于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具体部署开展情况,并就排查整治的重点工作、执法检查和排查情况进行了深入交流,并指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准确掌握辖区内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情况。参照《河南省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评分表》,指导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无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展全面自查,彻底查清辖区内相关企业基本情况,完善安全监管台账。
(二)切实加强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风险防控。一是严格许可审批,强化源头管控。指导各县(市、区)严格对涉及申请经营液化石油气、丙烷的无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依法依规严格审核,重点审核经营场所与营业执照一致性、企业相关人员资质达标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日常遵纪守法情况等,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许可。二是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市、区)结合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安排部署,严格安全监督检查,强化日常监管。加强日常监管,结合执法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对无储存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无证或者证件过期经营、实际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是否一致、经营和许可范围是否一致、产品进出货清单与经营销售台账是否一致,以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有效落实和应急管理工作是否落实到位等。
(三)持续提高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指导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采取集中排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等形式,加大对相关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线索,属于应急部门管辖的,要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构建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市应急管理局危化科,0372-3391656。
安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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