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0 信息来源:


安政办〔2014〕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安阳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6月10日     

 

 

 

安阳市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挂牌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促进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通知》(豫政〔2O12〕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豫政〔2O11〕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辖、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原则。

市人民政府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市人民政府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豫政〔2O11〕41号)所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直接认定或者存在异议的,由具有国家规定的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通过论证确认。

本办法所称被督办单位是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办法所称治理单位是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市政府挂牌督办工作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提交申请市政府挂牌督办的书面报告。

申请市政府挂牌督办报告,须经本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报未报重大事故隐患的,直接给予黄牌警示。

第六条  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市政府挂牌督办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批准。在市政府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向被督办单位出具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

第七条  被督办单位应当在收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方案。

第八条  治理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  被督办单位应当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验收合格后,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加盖单位公章,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销号摘牌。

第十条  被督办单位未按期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给予黄牌警示,延期整改;被督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

黄牌警示期限到后,被督办单位仍未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给予红牌问责,比照《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启动调查程序,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的通知》(豫政〔2O12〕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豫政〔2O11〕41号)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将市政府挂牌督办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应报未报重大事故隐患的和未报挂牌督办事项的且造成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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