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含通过互联网或微信经营)、邮寄、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不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一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邮寄、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及原材料的,将依法予以没收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二、非法从事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及时上缴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有关部门将视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三、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未经许可,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产品,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房屋、车辆、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活动,违者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主体责任,加大宣传教育和摸底排查力度,充分发挥基层防线作用,一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第一时间上报有关部门,并及时查处。
六、严禁各级党员干部、政府公职人员及村居(社区)干部参与、从事、纵容、包庇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进行追责问责,决不姑息。
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举报、揭发非法生产、经营、邮寄、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的义务。相关责任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查处,并按照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110、12345、1235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阳市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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