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震法发〔2024〕33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应急管理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各地震监测中心站:
《河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已经河南省地震局2024年8月6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地震局
2024年8月8日
河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辖区内地震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要求,结合中国地震局《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和河南省地震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地震行政处罚时,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涉及的不同违法事实和情节,对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 河南省地震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委托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以下统称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河南省地震局负责全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河南省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河南省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从重、加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事由的,河南省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从其规定。
第七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详见附件)。
各省辖市、县(市、区)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八条 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如不能直接适用的,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条 适用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或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列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第十条 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处罚种类的,实施裁量权时,不得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对当事人实施罚款的,其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
(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裁量档次为一般的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的30%以下(包含本数)这一幅度确定;裁量档次为情节严重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不包含本数)这一幅度确定;裁量档次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包含本数)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二)对个人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裁量档次为情节严重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裁量档次为情节特别严重的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上(包含本数)到最高罚款数额确定。
(三)罚款的裁量档次从情节严重开始的,情节严重的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50%以下确定(不包含本数),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上(包含本数)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后,应当根据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方式,按照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备案审查机关监督。
第十二条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有权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等方式,对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经办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4年9月1日起生效,由河南省地震局负责解释。《河南省地震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内部制约制度的通知》(豫震法发〔2009〕25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附件
河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编 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 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幅度 | 实施 层级 |
1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 (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破坏水库地震监测设施的。 | 轻微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未对地震观测活动造成直接影响,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能主动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的。 | 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一般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虽未造成直接影响,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 | |||||
严重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无法正常运转,监测数据不准确,经修复,监测设施可以正常运行的。 |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损毁,监测数据中断,监测设施功能丧失的。 |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2 |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危害水库地震观测环境的。 | 轻微 |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未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一般 |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虽未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 | |||||
严重 |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部分破坏的。 |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 |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3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轻微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一般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局部可修复性破坏。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不可修复性破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4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从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应当进行教育。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一般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 6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部分破坏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逾期不改正的,处60000元以上14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特别严重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逾期不改正的,处14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5 | 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教育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一般 | 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在开工建设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90000元以上 2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1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6 | 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政府规章】《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教育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一般 | 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在开工建设前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90000元以上2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1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政府规章】 《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得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吊销资质证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 一般 | ①首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主动上报违法所得的; 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严重 | ①逾期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以虚假手段隐瞒其违法行为或违法所得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因违法承揽业务被查处后,再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8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政府规章】 《河南省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不得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吊销资质证书。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 一般 | ①首次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主动上报违法所得的; 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严重 | ①逾期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以虚假手段隐瞒其违法行为或违法所得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因违法承揽业务被查处后,再次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9 | 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 | 【部门规章】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九条规定: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关于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的意见,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或者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告。 | 【部门规章】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给予警告;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轻微 | 擅自向社会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属于初次违法且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一般 |
擅自向社会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有效防止事态扩大。 | 警告。 | ||||||
严重 | 擅自向社会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达到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 | 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10 |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复核或者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教育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一般 | 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在开工建设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责令限期改正,处9000元以上 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责令限期改正,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1 | 有关工程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专用强震动监测设施. | 【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四条:坝高一百米或者库容五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和受到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站网。 核电站、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 【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或者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水库大坝等重大建设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设计建设专用地震监测站网或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经教育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一般 | 水库大坝等重大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在开工建设前未设计建设专用地震监测站网或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 | ||||||
严重 | 水库大坝等重大建设工程已开工建设,未建设专用地震监测站网或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12 | 地震监测台网、专用监测台网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 | 第十五条:地震监测台网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报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和备案。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地震监测台网建设,或者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一般 | 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期间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经再次责令改正后改正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 | ||||||
严重 | 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期间内没有改正违法行为,经再次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13 | 制造、散布地震谣言 | 【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对地震谣传、误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 | 【地方性法规】 《河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引发群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属于初次违法且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一般 | 制造、散布地震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有效防止事态扩大。 | 警告。 | ||||||
严重 | 制造、散布地震谣言造成社会恐慌,达到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特别严重 | 制造、散布地震谣言造成严重社会恐慌,达到扰乱社会正常秩序,构成犯罪的。 | 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4 | 未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或者播发装置 | 【政府规章】 《河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地震基本烈度7度以上地区的学校、医院、车站、机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鼓励其他地区的人员密集场所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和播发装置。 核设施、大型水库、城市轨道交通、高速铁路、石油化工、供电、供气、通信等重大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装置。
| 【政府规章】 《河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或者播发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未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或者播发装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的 | 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一般 | 未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或者播发装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未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经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完成安装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批评教育,督促改正。 | ||||||
严重 | 未安装地震预警信息自动接收或者播发装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15 | 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 | 【政府规章】 《河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地震预警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通过全省地震预警系统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 | 【政府规章】 《河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引发群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属于初次违法且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不予行政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一般 | 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引发群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 ||||||
严重 | 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引发群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6 | 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通信传输、信息处理、信息服务和信息接收播发等相关设施的 | 【政府规章】 《河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通信传输、信息处理、信息服务、信息接收播发等预警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政府规章】 《河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通信传输、信息处理、信息服务和信息接收播发等相关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通信传输、信息处理、信息服务和信息接收播发等相关设施,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能主动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
一般 | 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通信传输、信息处理、信息服务和信息接收播发等相关设施,虽未造成直接影响,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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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通信传输、信息处理、信息服务和信息接收播发等相关设施,造成预警设施和装置无法正常运转,预警信息不准确,经修复,预警设施可以正常运行的。 |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侵占、损毁、拆除、擅自移动地震预警通信传输、信息处理、信息服务和信息接收播发等相关设施的,造成预警设施损毁,预警信息中断,预警功能丧失的。 |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5000元以上 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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