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公布2023年“以案释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1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科


 

为明确危险作业罪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认定标准问题,为司法办案提供指引,此次还专门选取了高某海等危险作业案、李某远危险作业案和赵某宽、赵某龙危险作业不起诉案等3件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危化品经营、矿山开采等较为常见的生产作业活动中“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具体判断标准。一方面,要依法惩治危险作业犯罪,做到该严则严,切实维护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另一方面,又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准确规范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做到当宽则宽,对于行为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2023年2月21日

案例1

 

杨某锵等重大责任事故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贿案

——依法严惩生产安全事故首要责任人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锵,男,汉族,1955年2月23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某旅馆经营者、实际控制人。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2012年,杨某锵在未取得相关规划和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在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开工建设四层钢结构建筑物,其间将项目以包工包料方式发包给无钢结构施工资质人员进行建设施工,并委托他人使用不合格建筑施工图纸和伪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骗取了公安机关消防设计备案手续。杨某锵又于2016年下半年在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且未取得相关许可的情况下,以包工包料方式将建筑物发包给他人开展钢结构夹层施工,将建筑物违规增加夹层改建为七层。2017年11月,杨某锵将建筑物四至六层出租给他人用于经营旅馆,并伙同他人采用伪造《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和《不动产权证书》等方法违规办理了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2020年1月中旬,杨某锵雇佣工人装修建筑物一层店面,工人发现承重钢柱变形并告知杨某锵,杨某锵要求工人不得声张暂停施工,与施工承包人商定了加固方案,但因春节期间找不到工人而未加固,后于同年3月5日雇佣无资质人员违规对建筑物承重钢柱进行焊接加固。3月7日17时45分,旅馆承租人电话告知杨某锵称旅馆大堂玻璃破裂,杨某锵到场查看后离开。当日19时4分和19时6分,旅馆两名承租人先后赶到现场发现旅馆大堂墙面扣板出现裂缝且持续加剧,再次电话告知杨某锵,杨某锵19时11分到达现场查看,旅馆承租人叫人上楼通知疏散,但已错失逃生时机。19时14分建筑物瞬间坍塌,造成29人死亡、50人不同程度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794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旅馆等事故单位及其实际控制人杨某锵无视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建设施工,弄虚作假骗取行政许可,安全责任长期不落实,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另查明,2012年至2019年间,杨某锵在建设旅馆所在建筑物、办理建筑物相关消防备案、申办旅馆《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二、处理结果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锵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行贿罪,对其他被告人分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提起公诉。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锵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在无合法建设手续的情况下雇佣无资质人员,违法违规建设、改建钢结构大楼,违法违规组织装修施工和焊接加固作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共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用于骗取消防备案及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导致违规建设的建筑物安全隐患长期存在,严重侵犯国家机关信誉与公信力,最终造成本案严重后果,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情节严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致涉案建筑物、旅馆违法违规建设经营行为得以长期存在,最终发生坍塌,社会影响恶劣,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数罪并罚。据此,依法对杨某锵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对其他被告人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杨某锵等被告人提出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段时期以来,因为违法违规建设施工导致的用于经营活动的建筑物倒塌、坍塌事故时有发生,部分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高额财产损失,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司法机关要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惩治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无证施工、随意改扩建、随意加层、擅自改变建筑物功能结构布局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对于导致建筑物倒塌、坍塌事故发生负有首要责任、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罪名的行为人,该顶格处刑的要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顶格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从严惩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总体政策,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2

 

李某、王某华、焦某东等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责任事故案

——准确认定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81年2月24日出生,江苏无锡某运输公司实际经营人和负责人。

被告人王某华,男,汉族,1983年6月13日出生,江苏无锡某运输公司驾驶员。

被告人焦某东,男,汉族,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江苏无锡某运输公司驾驶员。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李某2014年9月成立江苏无锡某运输公司从事货物运输业务,担任公司实际经营人和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王某华2019年4月应聘成为该运输公司驾驶员,同年6月底与李某合伙购买苏BQ71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BG976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约定利润平分,王某华日常驾驶该车;焦某东2019年5月底应聘成为运输公司驾驶员,驾驶苏BX806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BZ030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李某违反法律法规关于严禁超载的规定,在招聘驾驶员时明确告知对方称公司需要招聘能够“重载”(即严重超载)的驾驶员,驾驶员表示能够驾驶超载车辆才同意入职;在公司购买不含轮胎的货车后,通过找专人安装与车辆轮胎登记信息不一致且承重力更好的钢丝胎、加装用于给刹车和轮胎降温的水箱等方式,对公司货运车辆进行非法改装以提高承载力。经营期间,该运输公司车辆曾被运管部门查出多次超载运输,并曾因超载运输被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约谈警告、因超载运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仍然指挥、管理驾驶员继续严重超载,且在部分驾驶员提出少超载一些货物时作出解聘驾驶员的管理决定。2019年10月10日,王某华、焦某东根据公司安排到码头装载货物,焦某东当日下午驾驶苏BX806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BZ030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核载质量32吨)装载7轧共重157.985吨的钢卷先离开码头,王某华随后驾驶苏BQ719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BG976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核载质量29吨)装载6轧共重160.855吨的钢卷离开码头。当日18时许,焦某东、王某华驾车先后行驶通过312国道某路段上跨桥左侧车道时桥面发生侧翻,将桥下道路阻断。事故发生时焦某东刚驶离上跨桥桥面侧翻段,王某华正驾车通过上跨桥桥面侧翻段,车辆随侧翻桥面侧滑靠至桥面护栏,致王某华受伤。事故造成行驶在侧翻桥面路段上的车辆随桥面滑落,在桥面路段下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被砸压,导致3人死亡、9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毁桥梁价值约2 422 567元,受损9辆车辆损失共计229 015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两辆重型平板半挂车严重超载、间距较近(荷载分布相对集中),偏心荷载引起的失稳效应远超桥梁上部结构稳定效应,造成桥梁支座系统失效,梁体和墩柱之间产生相对滑动和转动,从而导致梁体侧向滑移倾覆触地。事故发生后,焦某东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处理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对王某华、焦某东和其他被告人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行为已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情节特别恶劣;王某华、焦某东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李某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酌情从重处罚;焦某东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2款的规定,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王某华、焦某东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对其他被告人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李某、王某华、焦某东提出上诉,后李某、王某华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李某、王某华撤回上诉,对焦某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人员出于追求高额利润等目的,明知存在事故隐患,违背生产、作业人员的主观意愿,强令生产、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极易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予以从严惩处。《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了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两高”《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行为方式作了列举式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扩充,罪名修改为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实践中,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人员虽未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但利用自己的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也可以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对于受他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一线生产、作业人员,应当综合考虑其所受到强令的程度、各自行为对引发事故所起作用大小,依法确定刑事责任。

 

案例3

 

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柏某等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依法惩治安全评价中介组织犯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江苏天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

被告人柏某,男,汉族,1982年4月25日出生,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安全评价师。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江苏响水某化工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擅自改变工艺析出废水中的硝化废料,并对析出的硝化废料刻意隐瞒,大量、长期堆放于不具有安全贮存条件的煤棚、旧固废库等场所内。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具有国家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在接受该化工公司委托开展安全评价服务过程中,检查不全面、不深入,仅安排安全评价师柏某一人到公司现场调研甚至不安排任何人员进行现场调研即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柏某未对该化工公司提供的硝化工艺流程进行跟踪核查,故意编制虚假报告,项目组其他成员均未实际履行现场调研等职责即在安全评价报告上签名,先后为该化工公司出具2013年和2016年安全评价报告、2016年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和2018年复产安全评价报告等4份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虚假安全评价报告,共计收取费用17万元,致使该化工公司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和得到整改。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贮存在该化工公司旧固废库内的大量硝化废料因积热自燃发生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 635.07万元。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文件,导致事故企业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事故发生后,柏某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处理结果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和柏某等被告人提起公诉。阜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作为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行为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柏某作为该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为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柏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第1款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柏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对其他被告人依法判处相应刑罚。一审宣判后,江苏天某安全技术公司和柏某等被告人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介组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安全评价中介组织接受委托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出具安全评价报告,对生产经营单位能否获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批准和许可、能否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起到关键性作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出具真实客观的安全评价报告,否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对于安全评价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行为,在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其行为手段、主观过错程度、对安全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小以及获利情况、一贯表现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规定妥当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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