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3-03-21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科


 

7月30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河南省气象信息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对气象信息的发布传播、应急联动、灾害防御、趋利避害作用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围绕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条例》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台站开展递进式气象服务,并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预警。《条例》还规定了政府、媒体、相关单位等传播气象预报预警的责任。

聚焦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应对能力,《条例》明确政府应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制定不同等级气象灾害预警的防范应对措施,细化分灾种的工作指引。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级,监督指导属地行业实施主体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工作。社会公众应采取相应的自救互救措施,配合做好防范应对。

《条例》要求,提升基层气象信息服务能力,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气象信息传播设施建设,将气象防灾减灾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各有关部门、电信运营企业、媒体等加强气象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和渠道建设。

《条例》提出,在国土空间规划、区域发展规划、重点建设工程开展时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开展城市通风廊道规划设计、城市暴雨强度公式修编,建设城市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开展极端天气对城市安全运行的影响评估;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加强气象信息在粮食生产、生态旅游和康养产业发展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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