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应急〔2022〕55号
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安阳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定》已经安阳市应急管理局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10月8日
安阳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技术服务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和《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应急〔2019〕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安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以及在安阳市开展技术服务的市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技术服务质量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并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严格自我约束。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规标准的规定,加强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管理。
第五条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应当具有与业务相关的二级以上安全评价师资格,并在本行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项目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安全评价项目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配备标准。
第六条 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在承担安全评价报告的技术和过程控制审核工作时,不得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现场勘查、报告编制等评价工作。
第七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二)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三)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七)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的;
(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十)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冒用本人名义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中签名的;签字应为手签,禁止复印,法定项目应采用蓝色签字笔手签。
(十一)不接受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抽查的;
(十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非法定评价业务,以“安全评价”的形式出具报告或意见的。
第八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并在其网站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查图像影像。现场勘查图像影像应包括项目组长及主要成员。
第九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制作《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附件),通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查询系统报告的同时,告知项目实施地所在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市应急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等有关业务部门,并接受监督抽查。
第十条 在本市以外注册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将其注册信息、资质情况、机构人员等有关情况报送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第十一条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由项目组组长、技术负责人与不少于3名项目组成员实施现场告知,现场告知或组织项目现场审查时,至少有一次项目组全员参与。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件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
我单位承接了 □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拟于近期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现按照规定将有关信息告知如下。
机构名称 | |||||
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机构信息公开网址 | |||||
办公地址 | 邮政编码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项目所属行业 | |||||
项目组长 | 联系电话 | ||||
技术服务期限 | |||||
计划现场勘验(检测检验)时间 | |||||
项目组成员、专业及工作任务(安全评价机构填写) | |||||
姓名 | 专业 | 工作任务 | |||
现场检测检验人员(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填写) | |||||
姓名 | 检测检验项目 | ||||
安阳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0月8日印发 |
校对:法规科 王宝丰
责任编辑: